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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职工学校校务监督质询制度
简讯报道来源:未知 点击数:更新时间:2019-06-27

一、为进一步推进民主化管理进程,充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监督权,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领导作风、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责任人进行答复的,可组织召开质询会或书面向责任人提出质询。

三、书面质询:学校监督委员会收集学校教职工或社会其他各界反映或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送交责任人,责任人必须在接到质询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学校监督委员会要作好记录,对书面文字资料要妥善保密,并将情况报学校党支部和教育局。

四、召开质询会:校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责任人公开答复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召开质询会质询。

(一)收集资料,向学校党委汇报,确定参会人员范围,会议召开时间、程序、质询内容。

(二)召开会议:

1.主持人介绍会议参会人员、程序以及质询规则;

2.监督委员会委员及参会代表按发言顺序进行质询;

3.答复、双方交流;

4.主持人对群众提出的质询问题、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对需要会后讨论才能答复的问题说明具体回复时间;

5.主持人宣布散会。

(三)会后整理好资料,上报学校党委和市教育局备案。

五、对教职工质询的问题和意见,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确实存在的问题和合理建议,学校应迅速整改到位,并向质询人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二)对举报的问题,校务监督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教职工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或者合理但根据本地情况暂时难以实现的意见和建议,质询会主持人员应在会上或会后向质询人说明情况。

(四)对提出的不能当面予以答复的问题,主持人应向参会人员说明情况,承诺会后予以回复的时间。

六、被质询人或学校领导班子不答复或不按期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的,申请市教育局相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被质询人打击报复质询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质询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询,对被质询人进行故意刁难、无理纠缠、或进行人身攻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干扰质询活动正常开展,影响他人行使民主权益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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