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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职工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简讯报道来源:未知 点击数:更新时间:2019-06-27

一、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工作目标,提出校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工作目标,并报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每年根据市教育局、学校工作安排和学校教代会决议,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同时报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如实记载工作开展情况,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和印章。各项监督事项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四、对学校财务、重大人事任免、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工程项目、后勤及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由市教育局在对学校年度考核时同步进行。

六、在校务监督委员会民主测评中,测评信任票达不到与会人数50%的,由学校党委进行诫勉谈话。

七、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学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学校党委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较重的,提交教代会罢免;性质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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