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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职工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纪律
简讯报道来源:未知 点击数:更新时间:2019-06-27

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监督职责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和要求学校领导班子违反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二、正确行使监督权,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决策、管理,不得干涉学校正常工作。

三、按照分工做好职责内的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滥用监督权力或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领导干部正常履职。

四、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和收受被监督人的财物或插手工程建设。

五、及时督促纠正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六、遵守保密纪律规定,妥善保管好监督工作的各种资料,不得擅自公布监督事项中的问题或散布不实信息。

七、及时妥善处理收集受理的问题、答复群众的质询,不得借故推脱、敷衍和激化矛盾或支持群众集体上访。

八、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廉政勤政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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